云南网(微博)讯 (记者 赵岗)4月19日,记者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获悉,晋宁“3?22”森林火灾案已经告破,系当地一位62岁的村民吸烟后乱丢烟头所致。明火虽于第二日17时被扑灭,但过火面积达349.5亩。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经到现场指认情况, 晋宁县森林公安局正依法对其进行移送起诉。
2012年3月22日16时40分许,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海龙村委会与酸水塘村委会交界处鹿柴箐发生一起森林火灾。近日,经昆明警方各警种联合侦查查明,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酸水塘村委会下村村民李某某(男,62岁,汉族,小学文化)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患有高血压症被晋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3?22”森林火灾案件发生后,经现场勘查,初步确定起火点区域为昆阳街道办事处海龙村委会与酸水塘村委会交界鹿柴箐山洼处;起火原因为火灾发生前,有人在起火点附近活动,并在现场吸烟后随意丢弃烟头而引发的。
经调查组走访调查和重点区域大量的摸排取证,最终通过现场遗留痕迹物证和大量证据证实,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酸水塘村委会下村村民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经审讯得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3月22日吃过午饭后,13时许到村民李某家买肥料未果,随后独自一人携带斧子1把、香烟1包、打火机1个到鹿柴箐北侧半山处一条箐沟内砍伐豆桩(帮助豌豆生长的木架子)4棵,并用一段松木垫着用斧子削豆桩,16时许在削完豆桩休息时连续抽烟3、4支后,丢弃烟头后便离开砍伐现场,在距离砍伐现场直线距离约30米的地方又继续砍伐豆桩8棵,之后将12棵豆桩捆好,原路返回至村口,并将抬回的豆桩放于同村杨某的房子旁。随后,李某某又到其房后的大路塘山上砍伐豆桩,刚砍了10棵豆桩后便听到村里广播通知年轻村民上山扑火,他继续砍豆桩至天黑。
4月17日,案件调查组将李某某带至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经现场指认,其指认情况与现场勘查吻合、与供述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但因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患有高血压症,经晋宁县中医院诊断后不适宜关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于4月17日将其进行取保候审。
目前,晋宁县森林公安局正依法进行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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